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 2025-06-29 21:07:28
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6月29日訊(通訊員 楊青)男子單方面提出分手,并要求女方返還其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轉賬款項,女方不同意分手,男方遂以不當得利糾紛將女方訴至法院。日前,岳陽樓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,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
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,方某與葛某確認戀愛關系并同居。戀愛期間,方某通過微信多次向葛某轉賬,金額從10元到10000元不等,絕大部分轉賬金額為幾十元、幾百元,另為葛某購買禮物、生活用品等。2024年11月,方某向法院起訴,要求葛某返還轉賬款及其他花銷共計110350元。
庭審中,方某稱其向葛某轉賬及購買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,其中累計38000元是作為訂婚彩禮給付,現在雙方感情已無法挽回,只能分手。葛某僅認可方某的支出約為7萬余元,并認為雙方尚未正式分手,自己不同意分手,仍希望與方某結婚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條規(guī)定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方某與葛某在戀愛同居期間,方某通過微信轉賬、購買禮品及生活用品等方式贈與了葛某財產、財物,應屬其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對葛某的一般性贈與以及共同生活開支?,F相關贈與已完成權利轉移,不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,葛某無需向方某返還已接受贈與的財產、財物。方某訴稱葛某應當全額返還為結婚而給付的彩禮,從微信轉賬記錄看,大多為零散的、金額不大的款項,結合給付時間、給付方式及當地習俗,案涉轉賬款項并不符合彩禮的性質,故對方某關于轉賬金額系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主張不予支持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
方某不服提起上訴,岳陽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寄語:戀愛關系中的經濟往來需理性審慎。基于表達愛意、增進感情或共同生活需要而進行的小額、日常性贈與,一旦交付完成,非因法定事由無法隨意撤銷或要求返還。將戀愛期間的一般性經濟付出均視為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“彩禮”,既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亦有違人之常情。真摯的感情無法用金錢衡量,健康的婚戀關系更應建立在相互尊重、理解與責任擔當的基礎之上,而莫讓物質糾葛玷污了情感的本真。
責編:周磊
一審:周磊
二審:徐典波
三審:姜鴻麗
來源: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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