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湖南客戶端 2025-06-26 21:43:30
蘭佳琛
6月25日下午6點,知名配音演員阿杰在公眾平臺發(fā)布聲明,嚴正反對未經其授權采集其聲音用于AI技術生成音頻/視頻。他明確表示不承擔此類侵權作品的責任,將依法追究損害其權益者,并呼吁公眾舉報侵權行為,要求平臺配合維權。
無獨有偶,在眾多網絡平臺,AI歌手翻唱、使用明星聲音惡搞等早已屢見不鮮,甚至在網購平臺,不少商家提供“AI明星翻唱”的服務。可見,隨著人工智能的發(fā)展,生成式語音技術在配音等領域已然暴露出侵權風險。此外,配音作品作為“表演者權”的載體,對其進行AI克隆,不僅侵犯聲音權益,還可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。
阿杰發(fā)布聲明函,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之舉。我國《民法典》明確規(guī)定,聲音權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,強調“絕對授權原則”。據人民法院案例庫《殷某楨訴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》所明確的,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受聲音權益保護的認定標準,未經自然人許可使用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,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權。換句話說,使用他人聲音等生物信息作為AI訓練數(shù)據或生成素材時,必須經過他人許可,即使是使用AI生成公眾人物的聲音,也必須獲得明確許可。
當下,自媒體熱衷于使用AI技術生成明星配音或演唱內容,卻普遍未經公眾人物授權。對此,有人認為,公眾人物的身份意味著其聲音可被“默認”使用,只要不明確拒絕即等同于許可。然而,這既是對法律精神的曲解,更是對個體人格權益的漠視。
在法律實踐層面上,AI聲音侵權還是新事物。而公眾人物尚且需要發(fā)布聲明函才有可能震懾到侵權者,對普通人而言,當聲音被“AI”所竊取時,又能如何高效維權呢?
阿杰的聲明再次警醒我們,如何保障數(shù)字時代個體的人格權益,正是AI帶來的新的挑戰(zhàn)。在擁抱AI創(chuàng)新的同時,社會各界必須共同筑牢聲音權益的法治與倫理堤壩,實現(xiàn)技術發(fā)展、藝術創(chuàng)作與個人權益保護的和諧統(tǒng)一。
(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新聞學專業(yè)2022級本科生)
責編:張英
一審:張英
二審:尹虹
三審:王禮生
來源:新湖南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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