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金燕 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 2025-04-16 21:41:08
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何金燕
【故事】
近年來,兒童在室內游樂場受傷引發(fā)的糾紛不斷,家長和游樂場經營者的責任,究竟如何界定?
近日,長沙市天心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例,厘清兒童游樂安全背后的權責邊界。
3年前,11歲的小張同學在長沙一家室內游樂場游玩,該場館內設置有游玩區(qū)和休息區(qū),兩個區(qū)域之間有一道隔離鐵門。事發(fā)當天,小張同學準備穿過鐵門,從游玩區(qū)去休息區(qū)喝水,不慎被回彈的鐵門撞斷一顆門牙。
小張的父母將經營該游樂場的文化公司訴至法院維權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認定,小張同學在游玩期間,因未觀察到鐵門具有回彈裝置,在出鐵門時過于靠近,被回彈的鐵門撞斷牙齒,其自身存在疏忽情形,對該事故承擔次要責任。該文化公司作為游樂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,未對回彈鐵門進行軟性材料包裝處理,亦未粘貼相應標識予以提醒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法院依法判決該文化公司擔責8成,賠償1.3萬余元;小張同學擔責2成。
【說“法”】
長沙市天心區(qū)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陳澤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198條規(guī)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(yǎng)、教育、保護的義務,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、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等監(jiān)護職責。本案中,在室內游樂場游玩的張某已年滿11周歲,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在游玩過程中,父母可不全程跟隨,但應加強安全教育,才能避免因疏忽大意發(fā)生意外事故。
兒童游樂場不應成為安全“法外之地”。經營者、管理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娛樂設施,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,定期檢修娛樂設施,配備安全員等,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;家長亦需履行監(jiān)護“第一責任人”義務,監(jiān)管部門應推動建立游樂場安全分級管理制度。
責編:張璐
一審:施泉江
二審:蘇莉
三審:唐婷
來源: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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